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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土地确权后,如果户口本上人员全部消失,土地应该怎么办?

    孙旭丽     2019-01-29 08:20:36     浏览:14    回复:0    点赞:0
    发帖人:孙旭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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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这个问题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,不能一概而论,我谈一下我自己的看法,与大家共同商讨。 国家在土地实行联产责任制承包土地时,是按当时人口数把土地分配到户的,并且为了保证生产责任制长期不变的决心,把承包时间由原来的十年结束后,变为三十年不变。现在三十年还没到期,十九大又决定,在原来三十年不变的基础上,再顺延三十年,实际土地承包期已经划到了2057年。 土地生产责任制的原则是:在承包期内,“增人不增地,减人不减地”。说白了一句话土地长期稳定不变。 当然,在这几十年过程中,农民家庭的人口会肯定有多多少少,增增减减的变化,这是自然规律。 人口增加的想要地,人口减少的不想退地,这也是人之常情。但是有政策规定,一般人都可认可。那么有人会提出了,如果这户农民全家都去世了,他的土地怎么办?是不是可以把地收回来重新分给没有地的人呢? 当然,这里还牵涉一个土地确权问题,首先我认为,土地确权和原来的土地生产责任制并无冲突,相反,土地确权是对生产责任制的法律确认,是把农民土地以法律形式确属下来,是对农民土地使用权,经营权的法律支持。 再回到原来的问题上,实际在土地承包法上己经有过明确的规定。根据《农村土地承包法》第二条、第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,农户家庭人口全部消亡后,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主体——农户已不存在,应依法由土地所有权主体—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。 但这里需要说明的是,该农户人员全部死亡,没有了继承人,原承包人的土地可以由村里收回。如果有子女有继承人,这些土地应该由其子女继续承包。 有人提出,既然土地确权了,子女是另一户了,其父母的土地应该与子女无关。 这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,首先,看父母子女在最初分地时是否为一户。因为当初分地是按人口以户为单位分的,当初父母子女共为一户,后来分户时土地在大家庭内部做了再分配,分成了两户甚至三户,实际上这几个新户还共同拥有的是原来老户名下的土地,没有改变。那么现在父母去世了,户口本上没人了,其土地就应该由子女继续种植。其实这种情况在现在农村极为普遍。 另一种情况,在当初分地时,父母和儿女已经分户,土地也各自分开,现在都已经各自做了确权。这种情况下,父母去世,户口本上己经没人了,依照承包法,土地可以收回,由集体另行处理。 当前农村的实际情况是,即使这户土地由集体收回,生产组也很难再把土地分给增添人口的家庭,因为农村分地是一件极为严肃和麻烦的事情,在国家土地政策保持稳定不变的大框架下,一般生产组很难做到土地的再调整。因此,对于户口本上人口全部消失的土地多由其子女亲属继续经营,即使没有继承人的农户的土地,生产组也是做为机动地承包给个别农民,象征性地收取一些承包费用了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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